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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律师致函湖南省作协权保会(2 / 2)

其次,纪实文学作品有什么特点?是不是必须“全部客观真实”?是否可以在一些次要情节上进行适当文学加工和虚构?

第三,对于文学作品中的虚构与真实,文艺理论界有无明确的限定?

第四,如果当事人随意“对号入座”,无理缠讼,是否构成对作家权益的侵害?贵会对此方面在什么看法和规定?

由于此案关乎一个正规杂志社和一个作家的声誉,并将于近日再次开庭审理。恳请贵会在百忙之中,给予指导,不胜感谢!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建东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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