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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邓祥瑞律师《代理词》(2 / 2)

毫无疑问,作品没有以原告为描写对象,因而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范围。

第三,本案的情况实际上是,《深圳周刊》连载的作品并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即原告)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情思情节与生活中某人(即原告)的情况相似”。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已明确规定“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和学理解释中,认定文学作品中确指现实人物,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

由我国著名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高级司法官培训教材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对该类问题有过具体的阐释。该书指出:“以真人真事作为描写对象的小说,是近年来流行起来的一种新的小说体裁,一般通称为纪实文学,它以描写真人真事,基本事实不得虚构为特点”。

而“不用真实姓名,地点也是虚构的小说,确定小说中的人物确指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的基本特征必须相同。基本特征,就是能够将一人与他人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如职业、经历、外貌等特征。二是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所处的特定环境必须相同,即生活、工作环境以及人物之间的关系应当相一致。三是熟悉现实人物的人读后公认小说人物是指现实人物。

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就可以确认小说中的人物具有排他性,确系描写现实人物”。该书进而指出:“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中,确定这类小说中人物排他性,采取纵横比较法。”“纵向比较,即将小说中人物与现实人物的纵向经历划分为几个主要标志,分析对照;横向比较,则将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在横的方面列出几个部分,如婚恋、婚变史、特殊的历史事件、外形特征、人际关系、生活环境等几个部分,分析对照”。纵向、横向的分析比较,在主要方面都相似的,再加上读者公认,才可以认定小说中的人物具有排他性。

据此可知,对文学作品中的人物与现实生活人物作同一认定,必须把握好“排他性”,不是可以任意、轻率地认定的。就本案而言,根本不能得出作品中的“蓝宝力”就是柳建勋的这个结论。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对本案是否侵权的认定,首先要尊重文学创作的一般规律,从纪实文学也同样允许作者基于审美需要而进行必要的虚构这个前提出发。

同时,充分注意作品对“蓝宝力”根本没有以柳建勋先生为对象描写这一基本事实,贯彻审查判断文学作品人物与现实人物之间的“排他性”规则。本代理人请求合议庭支持作家的正常创作活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驱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谢!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邓祥瑞

律师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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