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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湖南省作协权保会复函杨远新(1 / 2)

第十节湖南省作协权保会复函杨远新

杨远新同志:

你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致省作家协会的《关于请求保护作家合法创作权益的报告》,已由健忠主席指示省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研究处理。

按照健忠主席的意见,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研究决定:

一、委托省作协副主席、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张扬过问此案;

二、该案一审判决书的关键判词是:“这些内容均严重失实,使读者一看就误认为原告柳建勋是个不法商人,是黑社会老大,是一个嫖客,并且与胡梦廉夫妇被杀有关,与恶魔张君团伙有联系。”

我们认为,其大部分指称不能从作品的相关描写中得出。作品中根本没有一个“柳建勋”,因此,也就根本不可能使读者看出“柳建勋”是个什么什么人;第二,作品中有个宾馆老板“蓝宝力”,发生了一些与“蓝宝力”有牵连的事,但是,从这些事中不能得出蓝某人是个“不法商人”、“黑社会老大”、“与胡梦廉夫妇被杀有关”和“与恶魔张君团伙有联系”等等结论。唯一的问题是“蓝宝力”是否“是一个嫖客”和“与恶魔张君团伙有联系”等等结论。“蓝宝力”是否“是一个嫖客”,那要看“蓝宝力”是否“嫖”过;嫖过就是嫖客,没有嫖过就不是嫖客。

那么,“蓝宝力”是否嫖过呢?“蓝宝力如实交待了8月15日晚5个小时的去向:玩小姐去了。”—他是嫖过的。你所说“这里说的玩小姐,如同平时说的玩牌、玩车、玩水、玩球、玩电游、玩杂技。这是口头语。玩小姐,并不等同于嫖妓女。”—这种说法不确。今天,人们都知道“玩小姐”就是“嫖妓”的同义语。问题是你作品中“玩小姐”亦即嫖妓的是“蓝宝力”,并不是柳建勋;因此,你的写法对“蓝宝力”这个虚构人物来说是“实事求是”的,而虚构人物不存在“名誉权”问题;对柳建勋这个真人来说则更是毫不相干,因此更不存在“名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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