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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深圳周刊《答辩状》(1 / 2)

第二节深圳周刊《答辩状》

答辩人:深圳周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松营总经理:金敏华

被答辩人:柳建勋男,52岁,私营企业主,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城关居委会

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名誉侵权纠纷一案,答辩人经反复研读其起诉状,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深圳周刊》连载发表的以常德“91”劫案和主犯张君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不发生对被答辩人柳建勋的名誉侵权问题。既然是文学作品,当然允许作者根据创作的需要,对某些情节作出合乎情理的虚构。文中提到的松滋河宾馆和蓝宝力经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被答辩人自动对号入座,是不了解文学创作的规律所致。既然作者的“文学描写全属子虚乌有”,那么,被答辩人所谓“这些文字描写是以安乡县悦蓉宾馆老板柳建勋即本案原告为原型”的说法,就显然是毫无根据的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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