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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陆思宇的痛(2 / 2)

其实每个人的生命都很脆弱,但现在,却又不得不为此奔波。家里需要钱,我必须努力去赚钱。如果有一天我真的死了,那便也是命吧!

今天是3月19日,我们带着弗兰克夫妇的骨灰回到了国内。我准备给他们找一个落脚的地方,小家伙在家里找到了他们的银行卡,是瑞士银行的银行卡,没定期存款,而且密码是她的生日。小家伙在飞机上跟我说,其实父母早就把一切都规划好了,他们没有亲人、没有朋友。

我看到了弗兰克给我留下的绝笔信,有弗兰克跟我说的,也有他的妻子留给我的。那就是让我帮忙照顾好小家伙,哪怕是收养她也可以。

我看到躺在床上的她已经早早睡去,其实她的世界里,不管是父母还是别的人,都是灰暗的。她是白人,我决定收养她,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我问过一个管户籍工作的初中同学,他说,按照法律:

华夏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的行为,适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相关规定,但不适用华夏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意大利等17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收养协议。

目前,日本、菲律宾等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居住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儿童在当地建立收养关系,应当着重确认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外国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华夏公民如欲在居住国收养外籍儿童,当地主管机关一般要求华夏驻当地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华夏领事)为收养人出具有关收养行为符合华夏法律的证明。

然而,华夏虽有收养法规但缺少相关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只对华夏公民或外国人在华夏内地收养华夏儿童做出规定,却无华夏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的相关条款。鉴于此,为满足中外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的需要,华夏领事创建了一种符合实际要求的做法,即为华夏收养人出具领事证明。

领事证明,是指华夏领事为便利海外华夏公民在居住国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事人的申请,就某一特定事项涉及的华夏现行法规、政策、制度而出具的一种书面介绍或说明。尽管《收养法》中尚无华夏公民在国外收养外国籍儿童的具体条款,但华夏国内法律规章中已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华夏领事在实践中有为当事人出具收养领事证明的做法。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据此,华夏领事可应本国公民的申请,为其欲在居住国收养外国籍儿童出具的收养领事证明格式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夏公民在华夏境内收养华夏籍儿童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岁等条件。华夏公民在境外收养外国籍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华夏对华夏公民xxx按xx国法律收养xx国籍儿童不持异议。如将来被收养的xx国籍儿童申请赴华,华夏驻外使领馆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入境手续。

所以收养她还需要走一些别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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